企业排污致养殖黄鱼大量死亡被判赔偿 无证排放引发纠纷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01 00:00:00
企业排污致养殖黄鱼大量死亡被判赔偿 无证排放引发纠纷 关键词: 2026-04-01 11:08:20  光明网 企业排污致养殖黄鱼大量死亡被判赔偿 无证排放引发纠纷。个体养殖户陈某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,他将矛头指向了上游的一家企业。经过湖北省襄阳市、枣阳市两级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该企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3.7万余元。2023年4月,陈某承租的14亩堰塘突发险情,其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。事发后,陈某立即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报案。执法人员迅速到场,对涉事企业门口下水道及鱼塘水体取样检测,结果显示两处水质样本均超出“水质最低检出限”指标,已无法保障鱼虾正常生长繁殖。调查显示,位于陈某鱼塘上游的某汽车公司焊装、冲压车间处于生产状态,但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,且厂区也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。公司负责人承认,降雨时雨水会冲刷厂区路面,将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产废水带入污水管网,最终汇入下游。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,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,并责令立即整改。经打捞称重,死鱼共有11021.26斤。因协商无果,陈某将该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361.42元。枣阳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,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环境纠纷中,行为人需就自身无责、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。某公司位于陈某鱼塘上游,陈某发现鱼死亡后及时报案,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测数据及现场调查情况,足以证实该公司排污行为与鱼的死亡存在关联。参照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布的黄鱼市场批发价25元/公斤,结合死鱼重量,法院核定水产品损失价值为137765.75元。2025年11月,枣阳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某137765.75元。一审宣判后,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今年3月,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(责任编辑:08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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